專利工程師於撰寫摘要的普遍作法就是將獨立項以剪貼的方式貼上後,開始玩刪刪樂直到符合150個字的規定,至少我也是這樣;殊不知摘要Abstract在日後的爭訟上,卻佔有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我就曾經讀過ㄧ個判例(很久以前看的,記不是很清楚,如果描述有誤,請糾正),專利權和侵害物幾乎雷同,唯一差別於ㄧ個形狀態樣的實施例,至於專利權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寫得很好,上位名詞(形容詞)運用的很漂亮,在文義讀取上很明顯的就可以認定侵害物侵權,但偏偏摘要的部分卻很明確地描述了特定元件具該形態樣,最後導致專利範圍解讀的限縮,而輸了官司...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 from 米蘭達警告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專利對於摘要撰寫的態度,似乎剛好相反。
其實,USPTO對於摘要還是有諸多的限制,詳細的規定可以參考專利法施行細則 § 1.72 或 審查基準MPEP § 608.01,客官們可以自己慢慢看,而常見針對摘要要求修正的OA大致可分為:
1. 摘要(Abstract)必須要排版在單一段落,不可以斷行。
2. 字數低於50個字或是超過150個字。
3. 使用了俗稱Claim的語言(或所謂法律字眼),例如:means, said, ...
4. 摘要所述的內容太籠統,無法將發明創作特徵與先前技術做出區隔。
5. 最後ㄧ個就是...大陸事務所很愛犯的錯(或是翻譯社的錯?),就是沒有把摘要寫在獨立的新頁面。
講了那麼多,該收尾了...我還有案子要繼續趕 T_T
基本上,我對於摘要撰寫的態度可以歸納幾點如下:
1. 除非必要,我會盡量移除修飾性較強的副詞或形容詞,避免造成未來專利權利解讀上的限制。
2. 相信我,除非有多組獨立項,不然我也是將範圍最大的獨立項拿來貼上修改(但絕對不是玩刪刪樂)。
3. 對應發明技術的重點,決定哪個部分使用較多文字來敘述,例如:ㄧ個具有A, B和C元件的裝置,其中C才是這個案子的重點時,我便會將重點放在描述C。(另ㄧ種說法是...A和B的描述刪比較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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