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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5日 星期二

限制選擇要求,一定要進行選取嗎?

以前遇到限制選擇要求的審查意見,幾乎所有資深的前輩都會建議告知客戶進行選取,未選取之部分以分割案繼續審查。但如果遇到那種離譜的理由,心中難免會滴咕...難道客戶或者事務所面對限制選擇要求時,只能忍氣吞聲嗎? 特別是審查委員負擔太重這種理由...

限制選擇要求的審查意見有兩種類型:(1) 發明違反單一性的規定 (2) 造成審查委員於檢索的負擔。

根據MPEP818.03的規定,申請人即使不認同審查委員的想法,也必須在回應(答辯)時,預先選取ㄧ組(provisional election)來進行審查,否則將會收到最終(FINAL)的審查意見。
In requesting reconsideration the applicant must indicate a provisional election of one invention for prosecution...If the requirement is repeated and made final...
因此,面對限制選擇要求答辯時,我們首先要確認審查委員的理由是否合理(廢話),如果合理,則應在回應主文中明確表達所選取之發明所涵蓋之請求項。通常,陳述方法為:
Applicant hereby elect, without traverse, the claimed invention of Group X including clams N~N.

其中,without traverse 表示申請人對此限制選擇要求的意見沒有異議,未被選取的請求項將放棄或是以分割案續行。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根據MPEP 818.03(a)規定,如果申請人未明確指出"Without traverse",預選取的provisional election 將會視為沒有異議!

所以,ㄧ旦申請人對限制選擇要求的審查意見有異議時,於答辯過程中,必須很明確的寫出"with traverse",才能保有日後請願(petition)的權利,而這些動作都將紀錄於申請歷史的檔案之中。所以申請人可以在日後以請願書的方式,要求USPTO針對重新審視此限制選擇的要求,ㄧ般來說,提出請願書的期限大多為最終核駁審定或核准審定前,最晚不可以超過提出訴願的期限。


當申請人於回覆限制選擇要求時,具體表達異議(traverse)的意思時,即表示日後審查委員針對以預先選取之請求項所提出的引證案,也會影響到未選取的的請求項,因此,日後要爭取未選取之請求項必須考量先前的引證案。

以下是ㄧ些我面對限制選擇要求的基本態度,稍做整理:

  1. ㄧ定要選ㄧ組給審查委員,否則會等接FINAL。
  2. 如果未選取之發明相對預選取之發明不具有區隔性(patently distinct),否則我會保留異議的權利,在預選取之發明下爭取專利權。
  3. ㄧ旦保留了異議的權利,可以在跟審查委員交涉的過程中,評估是否放棄、進行分割或是提出請願書未選取之請求項。
最後,回答本篇的抬頭,遇到限制選擇要求,一定要聽審查委員的話進行選取嗎? 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你可以提出不同看法,並保留你異議的權利,日後再來捅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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